邢学院政字〔2016〕98号
邢台学院材料、低值品、易耗品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我校材料、低值品、易耗品(以下统称物品)的科学管理及合理妥善使用,提高办学效益,保证教学、科研及行政等工作的顺利进行,根据教育部《高等学校仪器设备管理办法》(教高〔2000〕9号)及《关于加强高等学校实验室危险品管理工作的通知》等有关规定,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学校根据统一领导、部门使用管理的原则加强物品的管理。财务处代表学校,是物品管理的统一领导部门,负责物品管理办法的制定与修改、年度物品采购预算的编制、物品采购记账、物品管理的监督检查等;各院(系部)、处室为物品的采购、保管、使用部门。根据部门实际情况,用量大(一般是指年用量在10万元以上)的院(系部)、处室可设立物品库房,用量少的院(系部)、处室可不设立物品库房,实行“零库存”管理。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物品包括:1.材料:指金属、燃料、试剂、建材、实验动植物和各种原材料。2.低值品:指单价不足200元且使用年限在一年以上,能单独使用的设备,即,低值仪器仪表与教具、低值工具量具、低值文体用品、低值办公用品。3.易耗品:指玻璃器皿、各种元件器件与零配件、劳保用品等。物品的供应管理工作,应根据物品的不同性能、价格区别对待,对贵重品、危险品、民用“低值品”应严格管理。
第四条 学校提倡勤俭节约、爱护公共财物。重视物品管理队伍建设,后勤与产业管理处设立专职物品保管员1-2名;其它院(系部)、处室等部门根据实际工作情况设立兼职物品保管员1-2名。
第二章 物品的购置
第五条 各院(系部)、处室每年年初根据教学、科研、行政等工作任务、库存物品的储备定额并结合当年经费的安排和目前库存情况编制物品的购置预算,原则上每年不得突破采购预算。
第六条 物品的购置及流程。物品的购置原则上由院(系部)、处室集中办理,做到采购人员、物品保管员、领用人员三者相互独立,相互监督。
物品购置流程是,采购人员填写《邢台学院材料请购单》,采购在1000元(不含)以下的由院(系部)、处室行政负责人审批,直接购置;1000元以上的由主管校级领导审批后采购;采购后的物品交物品保管员验收数量、质量、规格等合格以后入库存放。
第七条 物品的入库必须建立台账,由物品保管员认真填写、验收,对贵重、易变质或有特定技术要求的物品,应指派有经验的人员协助物品验收员进行验收。必须在数量、质量验收合格的基础上凭发票填写入库单,严禁见票就填写入库单的行为。
第三章 物品的管理与领取
第八条 库存物品的管理应该科学化,规范化,以便于收发和检查为原则。加强库房安全管理,切实做好“四防”即防火、防盗、防毒、防爆。
第九条 物品出库由物品保管员负责,物品出库要采用先进先出法。物品收、发、存的记录必须精确,应定期进行检查、核对。
第十条 库存材料发生破损,变质时,物品保管员应及时填写《邢台学院材料、低值品、易耗品报废报损报失单》,经院(系部)、处室领导审批,同意后出帐。
第十一条 物品领取。
1.领取普通物品时,领取人凭《邢台学院普通物品领用申请单》经主管院(系部)、处室领导签字同意后直接向物品保管员办理领取。《邢台学院普通物品领用申请单》一式两份,物品保管员一份,领取人一份。
2.领取贵重物品(金、银、铂等)时,申请人须填写《邢台学院贵重物品领用申请单》,并附图纸或核算表,经主管校级领导签字同意后办理领取。
3.领取人若发现领用物品有质量问题,及时报告院(系部)、处室领导,由物品保管员负责解决。
第十二条 院(系部)、处室管理的民用“低值品”(见附件1)
1.此类“低值品”各院(系部)、处室应实行登记制度,实行领用登记,报废回收制。
2.此类“低值品”的报废、报损、报失应填写《邢台学院材料、低值品、易耗品报废报损报失单》,经院(系部)、处室领导审批后,方可注销登记。
第四章 危险品的管理
第十三条 对于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及其它危险物品,必须指定可靠并具有一定专业保管知识的专人加强管理(剧毒物品范围请见附件2),对提运、使用和管理人员(须持易燃易爆化学物品消防作业证上岗)加强安全教育,采取必要的劳动保护与安全措施,保证人身和物品安全。
第十四条 危险物品采购和提运时应严格遵照公安部门和交通运输部门有关规定办理。危险物品的保管应按照有关储存管理规定的要求设立专库,分类存放,并应建立经常性的安全检查制度,防止因变质、分解造成自燃和爆炸事故。对剧毒和放射性物品必须加强集中保管、精确计量和记载,严加保卫,注意存放安全,学校保卫处应经常予以指导和检查。如有丢失,应立即报告。
第十五条 危险物品的领用先经过院(系部)、处室教研室(或实验室)负责人严格鉴定审查,再经院(系部)、处室分管的校级领导审批,并严格按批准数量领用。对剧毒品的使用过程应予严格控制和监督,随领随用,剩余数量及时退库。对剧毒品的领、用、剩、溢、耗的数量必须详细记录。危险物品的空容器、变质料、废溶液渣等应由库房或使用部门事先报请学校保卫处,在其指导和监督下按有关规定进行妥善处理,严禁随意抛弃或直接用水冲入地下沟内,否则由此引起的严重后果,应追究有关人员责任。
第十六条 为了安全起见,各院(系部)、处室实验室不得库存压缩气体钢瓶,以防事故发生。领用时,应有专人签收领用,钢瓶交接要有严格的登记手续。使用中若发现钢瓶检验期过期应及时退还仓库,以便检验或报废,保证安全使用。
第五章 物品帐务处理
第十七条 物品的购入应按实际购置的价格进行核算。物品的领用、报损、盘盈、盘亏,可按加权平均价格进行核算。物品购入的运杂费用,均不计入价格,可直接在有关经费支出项目中列支。
第十八条 物品帐、卡的设置:各类物品库房都应设置有品名、规格、数量、单价的物品明细帐和库存材料管理卡片。根据有关凭证对库存各类物品及时进行增减记录。物品帐、卡和收支单据都必须有专人负责,要有“制单人”和其他有关人员(如采购人、验收人、领取人)的签名,帐(卡)及凭证单据必须妥善保管,不得任意涂改,帐(卡)销毁应按财务处规定办理批准手续。
第十九条 各库房应经常对有变动的物品进行清点,每年年终必须进行一次盘点并编制《邢台学院材料、低值品、易耗品仓库盘点表》,“盘盈盘亏”应写明原因后送院(系部)、处室领导审批;仓库“盘盈盘亏”1000元(含)以上报主管校级领导审批。财务处应定期与院(系部)、处室仓库核对帐目,做到“帐物相符”、“帐卡相符”、“帐帐相符”。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颁发之日起施行,并由财务处负责解释。原《邢台学院材料、低值品、易耗品管理办法》(邢学院教字〔2016〕186号)同时作废。
附件:1.常用的部分“低值品”目录
2.常用剧毒化学部分药品目录
邢台学院
2016年9月20日
附件1:
常用的部分“低值品”目录
电炉、台灯、电熨斗、电吹风、计算器、电话机、文件柜、电风扇、热水壶、收音机、多功能插座、望远镜、定时器、充电器、钟表、组合工具、万用表、干燥箱、称量天平、台秤等。
附件2:
常用剧毒化学部分药品目录
(依据2015年国家剧毒化学品目录确定)
氰化钾、氰化钠、汞、硝酸汞、砷酸三钠、亚砷酸钾、亚砷酸钠、三氧化二砷、五氧化二砷、马钱子。
邢台学院院长办公室 2016年9月21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