邢学院政字〔2016〕97号
邢台学院银行账户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我校银行账户管理,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从源头上防治腐败,根据中国人民银行《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03〕第5号),邢台市财政局、中国人民银行邢台市中心支行联合下发的《邢台市市级预算单位银行账户管理办法》(邢财库〔2013〕9 号)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校及一切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部门(以下简称我校)银行账户的管理。
第三条 我校开立、变更、撤销银行账户,实行市级财政部门审批、备案,人民银行核准制度。
第四条 学校财务处统一管理我校的银行账户,具体办理学校及其所属部门银行账户的开立、变更、撤销手续,负责银行账户的使用和核算。学校校长对我校银行账户的申请开立及使用的合法性、安全性负责。
第五条 我校应在国有银行、国家控股银行或经财政部门批准的其它商业银行(以下简称银行)开立账户,学校银行账户开户银行的选择方式,要经过校长办公会研究决定,增强公开性和透明度。
第六条 我校账户的设置按照财政国库单一账户体系的要求,坚持“规范、高效、精简”的原则,严格控制,规范管理。
第七条 经财政部门批准,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账户管理的有关规定,我校可设置基本存款账户、专用存款账户、一般存款账户、临时存款账户。
第八条 学校只能设置一个基本存款账户,条件具备时根据财政要求,基本存款账户与零余额账户合并使用,分账核算,该账户应在财政部门确定并批准的代理银行范围内选择开设。学校所属独立核算的食堂,可以以预算单位食堂名义单独开立一个基本存款账户。
第九条 专用存款账户指学校按照法律、法规、规章或市级以上政府、财政部门文件在商业银行开设的用于核算特殊专项收支和有特定用途的专项资金的收支活动的专用存款账户,主要包括:
(一)基本建设资金专用存款账户。基本建设项目财政性资金实行国库集中支付或财政专户直接支付,不再开设账户,其它资金按确需原则,经批准后可开立一个基本建设资金专用存款账户。该账户从开立之日起给予两年的使用期,使用期满必须撤户,并办理清理撤户和备案手续;撤户后剩余的资金转入“基本存款(零余额)账户”,进行分账核算。基本建设项目竣工决算后,应按规定及时进行资金结算,项目资金结算完毕时,账户必须撤销。
学校有多个基本建设项目或基本建设项目其它资金来源多渠道的,原则上只开立一个基本建设项目资金专用存款账户,不同基本建设项目和渠道的资金按专款专用原则,设立相应明细账分账核算。
(二)党费、工会经费专用存款账户,用于核算学校党费、工会经费。
(三)国家规定设置的专用账户、单独核算的其它各类专用基(资)金账户。
第十条 一般存款账户指我校为办理贷款转存、贷款归还等与贷款相关的业务而开立的银行账户。我校从其基本存款(零余额)账户开户银行以外的银行机构取得的贷款,可在该贷款银行开立一个一般存款账户,该账户不得办理其它资金的收付结算,不得办理现金支取,只能用于归集、划拨银行贷款资金,每半年给财政部门提供一份该账户的对账单,贷款还清后予以撤销。
第十一条 经批准成立的学校临时机构,确因业务需要可由财务处申请设置临时存款账户,账户有效期最长不得超过2年。
第十二条 学校下属的独立核算单位、实体参照上述账户类型由财务处根据工作需要设立账户,并由财务处统一管理。
第十三条 我校开立的银行账户应保持稳定,确需变更的,应重新办理开户手续,并将原账户撤销,资金余额转入基本存款账户或新开立账户。
第十四条 我校撤销银行账户时,应向开户银行提出销户申请,同时核对银行账户余额(或财政授权支付额度),财政授权支付额度有余额时,应先由市财政国库部门将剩余额度冲销为零后,单位办理销户手续,银行出具销户证明。
第十五条 涉及到独立核算单位被撤销或并入其它单位的,其账户应予撤销,并按相应政策处理资金余额。
第十六条 我校银行账户实行年检制度。每年按财政安排根据所有银行账户资料填写《邢台市市级预算单位银行账户年检情况表》,并对银行账户使用及管理情况和存在的问题做出书面说明,报市财政国库部门,并根据市财政审核情况做出的回复,对发现的违规行为做出处理决定。
第十七条 我校要按照市财政部门和人民银行规定的用途使用银行账户,不得出租、出借、转让银行账户,不得以个人名义存放单位资金,严格执行收支两条线管理规定。
第十八条 财务处代表学校对未经批准,擅自新设、保留、变更银行账户的,按有关规定报学校纪检监察部门进行追责。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我校财务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邢台学院
2016年9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