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邢台学院事业性收费收支两条线管理办法

时间:2017-06-21    浏览量:

邢学院政字〔201696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我校事业性收费的收支管理,规范收支行为,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财政部关于深化收支两条线改革进一步加强财政管理的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1193)、《高等学校会计制度》(财教〔201330号)有关规定,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我校所有事业性收费的收支管理,除国家另有规定外,均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事业性收费收入是国家财政性资金,纳入财政管理的收入。包括财政补助收入、事业收入、经营收入和其它收入。其中,
1.财政补助收入包括中央财政生均奖补资金、中央专项资金和市财政局下达的年初预算财政拨款。中央专项资金为中央财政拨付的支持地方高校专项资金、学生奖助学金和国培计划专项资金等;
2.事业收入是我校开展教学、科研及其辅助活动取得的收入。包括从财政返还的在校本专科生、继续教育学生学费和住宿费、国有资产使用和处置收入、委托培养费、考试考务费、培训费和其它收入;科研收入是我校开展科研及其辅助活动取得的收入,包括通过承接科研项目、开展科研协作、转化科技成果、进行科技咨询等取得的收入;
  3.经营收入是我校在教学、科研及其辅助活动之外,开展非独立核算经营活动取得的收入。
  4.其它收入是上述规定范围以外的各项收入,包括投资收益、利息收入、捐赠收入等。
第四条事业性收费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纳入邢台市财政部门统管。收入按规定分别纳入财政预算或财政专户管理;支出由财政部门按核定的预算拨付。
第二章 收费管理
第五条  我校按照河北省物价部门、邢台市物价部门批准的收费项目及标准收取学费、住宿费、考务费及其它费用,并通过集中汇缴方式及时足额缴入财政部门在银行开立的财政专户,不得拖欠、截留和坐收坐支。
第六条  校内二级单位及相关涉及收费部门应严格按照收支两条线的规定将全部收入纳入学校财务统一核算、管理,纳入部门预算编制范围,并根据部门履行职能的需要,合理核定预算支出,明确预算支出范围和细化部门预算规定的支出项目,安全使用资金。
第七条  学校财务处集中统一管理全校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和其它合法票据,建立学校内部的购领、使用登记、检查和核销等管理制度和程序,实行票款分离管理制度。
第八条  学校财务处对校内二级单位的财务工作进行监督管理,规范二级单位的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对二级单位的财务人员要经常进行培训和考核。对工作需要的部门实行会计人员委派制。
第九条  严禁学校任何单位和个人将应纳入收入的资金进行股票、债券、基金等风险投资。严禁违规对外投资。
第十条学校财务处为方便缴费经邢台市财政部门批准,可在指定银行设立一个收入过渡户,用于收纳直接征收的事业性收费收入。该账户为一般存款账户,除上划资金外,只收不支。
第十一条  建立健全内部财务会计核算制度,加强内部审计监督,坚决杜绝各种违反“收支两条线”管理规定的行为。定期或不定期地开展财务收支检查和专项检查工作。如发现有违反财经纪律的行为,立即纠正。
第三章 支出管理
第十二条  我校的支出是指学校开展教学、科研及其它活动发生的资金耗费和损失。包括事业支出、经营支出、对附属单位补助支出、上缴上级支出、其它支出等。其中,
  1.事业支出是指我校开展专业业务活动及其辅助活动发生的基本支出和项目支出。基本支出是指学校为了保障其正常运转、完成教学科研和其它日常工作任务而发生的支出,包括人员支出和公用支出。项目支出是指学校为了完成特定工作任务和事业发展目标,在基本支出之外所发生的支出。
  2.经营支出是我校在教学、科研及其辅助活动之外开展非独立核算经营活动发生的支出。经营支出应当与经营收入配比。
  3.对附属单位补助支出是学校用财政补助收入之外的收入对附属单位补助发生的支出。
  4.上缴上级支出是学校按照财政部门和主管部门的规定上缴上级单位的支出。
  5.其它支出是本条上述规定范围以外的各项支出。包括利息支出、捐赠支出等。
第十三条  我校各部门人员工资及各项费用具体划分到教育事业支出、科研事业支出、行政管理支出、后勤保障支出、离退休支出五类支出中进行核算。每类支出中又包括以下具体明细支出。一是事业性经费基本支出,包括工资福利支出、个人和家庭补助支出和商品及服务支出。二是其它资本性支出,包括房屋建筑物构建、办公设备购置费、专用设备购置费、大型修缮、信息网络构建、其它等。三是债务还本支出,包括偿还银行贷款本金和其它借款本金等。四是其它支出,包括偿还银行贷款利息、其它借款利息和税金及不可预见费用。
第十四条  学校按规定如实编制收支预算,报邢台市财政部门批准后执行,批准后的收支预算原则上不作调整。在年度执行中,因国家政策调整以及机构、人员发生较大变动,确需对收支预算进行调整的,应按《邢台学院财务预算管理办法》报批。
第十五条  学校的支出应当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财务规章制度规定的开支范围及开支标准;国家有关财务规章制度没有统一规定的,由学校结合本校情况规定,报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备案。
  第十六条
 学校从财政部门和主管部门取得的有指定项目和用途的专项资金,应当专款专用、单独核算,并按照规定向财政部门或者主管部门报送专项资金使用情况;项目完成后,应当报送专项资金支出决算和使用效果的书面报告,接受财政部门或者主管部门和其它相关部门的检查、验收。
第四章 罚则
第十七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学校纪检监察部门对单位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违规资金由同级财政部门予以收缴。
(一)违反收费许可证规定,乱收费的,或者擅自或变相改变收费标准的;
(二)不按照规定将事业性收费缴入国库或者财政专户的;
(三)设立“小金库”、公款私存或坐支、截留、挪用、转移收入的;
(四)将事业性收费用于提高福利补贴标准或者扩大福利补贴范围、滥发奖金实物、挥霍浪费或者有其它超标准支出行为的;
(五) 擅自印制收费票据或不按规定使用收费票据的;报销使用虚假票据的;
(六)擅自开立银行账户的;
(七)其它违反财经纪律的行为。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八条本办法由财务处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邢台学院

                                                       20169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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