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邢台学院公务卡管理办法

时间:2017-06-30    浏览量:

邢学院政字〔2017〕51号
邢台学院公务卡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深化国库集中支付制度改革,规范财务管理,提高公务支出透明度,减少现金结算,根据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印发的《中央预算单位公务卡管理暂行办法》和《银行卡业务管理办法》、《支付结算办法》、《河北省省本级预算单位公务卡管理暂行办法》、《河北省财政厅河北省科技厅关于省级财政科研项目使用公务卡结算有关事项的通知》、《邢台市财政局、邢台市监察局、中国人民银行邢台市中心支行关于推进公务卡管理制度改革的通知》和邢台市财政局、中国人民银行邢台市中心支行印发的《邢台市市级预算单位公务卡管理暂行办法》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公务卡的性质和办理
(一)公务卡是指预算单位工作人员持有的,主要用于日常公务支出和财务报销业务的信用卡。
(二)公务卡业务承办银行(以下简称“发卡行”)是指经财政部门和人民银行认可的,具备直接办理银联卡网络业务的财政国库集中支付代理银行。我校公务卡发卡行为我单位“零余额”账户的开户行——邢台建行开元支行。
(三)公务卡结算是学校教职工在公务活动中使用公务卡刷卡消费,在规定的期限内按现行财务制度审核后报销还款的方式。
(四)公务卡办理的范围为学校在编在职的正式教职工(含人事代理、校发等,下同)。
第三条  公务卡的使用和管理
(一)公务卡的申办,按照财政部门统一要求,由财务处组织本单位在编在职工作人员向发卡行提出申请,公务卡代理银行予以审核办理。申办成功后,经预算单位确认核实,由发卡行将公务卡账户信息统一进行系统管理。
(二)公务卡只限本人使用,我校一般人员信用额度为2万至5万元,具体由银行根据个人资信情况予以认定。
(三)持卡人在未办理财务支出报销手续之前,无论是公务支出还是个人消费行为所产生的债务、费用等均由持卡人承担。持卡人应在规定时间内办理财务报销手续,否则由此产生的透支款项利息、滞纳金等由持卡人承担。
(四)公务卡公务支出一般不允许透支提取现金,对透支提取现金的行为,视同个人消费行为,由此产生的手续费、利息等费用由持卡人承担。                
(五)公务卡实行“一人一卡”实名制管理。公务卡及密码均由持卡人个人保管。公务卡遗失、被盗或毁损后的挂失及补办等事项由个人自行到发卡行申请办理,并及时将新卡账号信息通知学校财务处。
(六)教职工新增、离岗、调动或退休时,由个人向单位提出公务卡申领或停止使用申请,部门领导签字盖公章后,报财务处通知发卡行办理。
(七)财务处依托公务卡清算系统,审核公务卡报销事项,履行财政国库集中支付程序。对于批准报销的公务卡消费支出,按照规定时间,通过零余额账户办理向公务卡的资金还款手续。
(七)持卡人收到银行对账单后应及时核对,对公务消费交易有疑义的,可向发卡行提出交易查询。对报销金额有疑义的,可向学校财务处进行查询。
第四条  公务卡结算的范围
(一)原使用现金结算的公用经费支出,包括差旅费、招待费、培训费、会议费、手续费和5万元(以人民币为单位,下同)以下的零星购买等支出,在银行卡受理环境许可情况下,要使用公务卡进行结算。
(二)凡结算范围规定的公务支出项目,教职工应按规定使用银行转账或公务卡结算,不得使用现金结算。
第五条  公务卡结算的报销管理
(一)使用公务卡结算,不改变学校现行财务管理制度、报销审批程序和会计核算方法。
(二)持卡人使用公务卡消费结算的各项公务支出,必须在发卡行规定的免息还款期内,提前7天(还款到期前)对本期账单上的公务消费支出按规定程序到财务处办理报销还款手续,以免因逾期还款给持卡人产生透支利息、滞纳金和个人不良信用记录等。
(三)教职工在办理报销手续时,持卡人应当按照财务要求填写报销审批单,并附有关财务报销凭证及公务卡银行消费凭证,按照单位规定的财务报销程序报请审批。
(四)财务人员根据持卡人提供的卡号、姓名、身份证号、交易日期和消费金额、交易凭条等信息,核对公务消费的真实性,审核确认后予以报销,报销款项由财务处直接转付至公务卡。报销款项大于公务消费同时也无个人消费形成的多余款项,持卡人可在建行柜员机或银行柜面办理提出现金业务,在前述限定条件下无手续费。
(五)因个人报销不及时造成的罚息、滞纳金等相关费用,由持卡人承担;因财务报销不及时造成的利息等费用,以及由此带来的对个人资信影响等责任,由单位承担。
(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所产生费用由持卡人个人承担,学校财务不予报销。
1.使用公务卡用于个人消费的部分;
2.报销发票与公务卡消费交易凭条(POS机小票)不符的;
3.持卡人透支提取现金所产生的手续费、利息等;
4.持卡人未能在公务卡免息期内报销还款,所造成的透支利息和滞纳金等;
5.持卡人公务卡未妥善保管或遗失等,造成公务卡被盗刷所形成的损失;
6.其他不符合财务管理规定和要求或超出标准的消费。
第六条  实施公务卡结算方式后的现金管理
(一)学校实施公务卡结算方式后,不再办理现金支付和现金借款业务。
(二)根据《现金管理暂行条例》有关规定,结合当前实际情况,我校可以在下列范围内使用现金:
在县级以下(不包括县级)地区发生的公务支出;在县级及县级以上地区不具备刷卡条件的场所发生的单笔消费在200元以下的公务支出;签证费、快递费、过桥过路费、出租车费用等目前只能使用现金结算的支出。
除上述情况外,因特殊情形确实不能使用公务卡结算的,应报学校财务处批准。必要时报销申请人应提供不能使用公务卡结算的证明材料。
第七条  学校财务处职责
(一)按照财政部门要求,与本单位公务卡发卡行签订公务卡服务协议。
(二)组织本单位在编在职工作人员统一办理公务卡,做好新增、调动、退休等人员的公务卡变动管理工作。
(三)督促本单位持卡人及时办理公务卡项下公务消费支出的财务报销手续。
(四)审核本单位持卡人提请报销的公务卡消费信息,及时办理公务卡报销还款和资金退回等业务,及时下载保存报销还款信息,做好相关账务处理工作,并按月与发卡行就公务卡报销还款情况进行对账。
(五)配合财政部门做好公务卡监督管理等有关工作。
第八条 持卡人主要职责:
(一)按规定申请办理公务卡,妥善保管卡片和密码,并承担因个人保管不善等原因引起的公务卡有关费用。
(二)执行公务所需支出,原则上应使用公务卡结算,公务消费后,在规定的时间内到财务处办理报销还款手续,并接受财政部门和所在单位财务部门对公务支出的监控管理。
(三)及时归还公务卡项下银行欠款。因调出、离职、退休等原因离开所在单位,应按单位要求清理公务卡项下债权债务,停止公务卡的使用。
(四)遵守国家关于银行卡使用管理的法律法规和本办法有关规定,规范使用公务卡。对违反公务卡使用管理的行为,由持卡人负责,学校不承担由此引发的任何责任。
第九条  本办法由学校财务处负责解释。
第十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邢台学院
                                                      2017年6月23日
邢台学院院长办公室                     2017年6月23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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