邢台学院差旅费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我校差旅费管理,根据河北省财政厅 河北省机关事务管理局《关于规范差旅伙食费和市内交通费收交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冀财行〔2019〕27号),参照《邢台市市级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邢市财行〔2016〕2号)以及邢台市财政局 中共邢台市委机关事务管理局 邢台市人民政府机关事务管理局《关于规范差旅伙食费和市内交通费收交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邢市财行〔2019〕26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学校各院(系部)、各部门、各单位(以下简称各单位)。
第三条 差旅费是指工作人员临时到常驻地以外地区公务活动所发生的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市内交通费和其他费用。
常驻地是指邢台市桥东区、桥西区、高新技术开发区所辖区域,以及邢台县的晏家屯、会宁、黄寺、南石门、羊范五个乡镇所辖区域。
第四条 各单位应当严格执行公务差旅审批制度,出差时必须按规定报经有关领导批准,从严控制出差人数和天数。
第五条 审批权限,副校级领导出差由正校级领导批准;副处级及以上和直属科级部门及以上领导出差由主管校级领导批准;其他教职工出差由部门主要负责人批准。
第六条 各单位应加强差旅费预算管理,在划拨到本单位的经费中统筹使用,严格控制差旅费规模;严禁无实质内容、无明确公务目的的差旅活动;严禁以任何名义和方式变相旅游;严禁异地间无实质内容的学习交流和考察调研。
第二章 城市间交通费
第七条 城市间交通费是指工作人员因公到常驻地以外地区出差乘坐火车、轮船、飞机、汽车等交通工具所发生的城市间交通费用。
第八条 出差人员应当乘坐公共交通工具前往出差目的地。到出差目的地有多种交通工具可选择时,出差人员在不影响公务、确保安全的前提下,应当选乘相对经济便捷的交通工具。
第九条 出差人员要按照规定等级乘坐交通工具。出差人员乘坐交通工具的等级上限标准见下表:
交通工具 级 别 | 火车(含高铁、动车、全列软席列车) | 轮船(不包括旅游船) | 飞机 | 其他交通工具 (不包括出租小汽车) |
校级及相当职务人员 | 软席(软座、 软卧),高铁/动车一等座,全列软席列车一等座 | 二等舱 | 经济舱 | 凭据报销 |
其他人员 | 硬席(硬座、硬卧),高铁/动车二等座,全列软席列车二等座 | 三等舱 | 经济舱 | 凭据报销 |
校级领导出差,因工作需要,随行一人可乘坐同等交通工具。
未按规定等级乘坐交通工具的,超支部分由个人自理。
第十条 乘坐飞机的,民航发展基金、燃油附加费可以凭据报销。
第十一条 乘坐飞机、火车、轮船等交通工具的,每人次可以购买交通意外保险一份。
第三章 住宿费
第十二条 住宿费是指工作人员因公出差期间入住宾馆(包括饭店、招待所,下同)发生的房租费用。
第十三条 住宿费标准按照《邢台市市级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邢市财行〔2016〕2号)规定的分职级、分地区限额标准执行(见附表1)。
第十四条 我校工作人员到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所辖地、州、市(县)出差执行当地财政部门制定的差旅住宿费标准。各地、州、市(县)差旅住宿费标准未制定公布前,可暂按其省会城市住宿费标准执行。
第十五条 出差人员应当根据职务级别对应的住宿费标准自行选择宾馆住宿,在限额标准内据实报销。
第四章 伙食补助费
第十六条 伙食补助费是指工作人员因公出差给予的伙食补助费用。
第十七条 伙食补助费按出差自然(日历)天数计算,每人每天补助100元包干使用。到市辖县(市、区)出差每人每天补助50元包干使用。
第十八条 出差人员就餐费用应当自行解决。接待单位协助安排就餐的,出差人员应当在本办法规定的标准内向接待单位交纳相应的伙食费。
出差人员需接待单位协助安排用餐的,应当提前告知配餐控制标准,并向伙食提供方交纳伙食费。在单位内部食堂用餐,有对外收费标准的,出差人员按标准交纳;没有对外收费标准的,早餐按照日伙食补助费标准的20%交纳,午餐、晚餐各按照日伙食补助费标准的40%交纳。
接待单位收到出差人员交来的伙食费后,应当向出差人员出具行政事业单位资金往来结算票据或税务发票或其他收款凭证,但不作为差旅费报销依据。收取的伙食费用于冲抵单位的支出或作收入处理。
第五章 市内交通费
第十九条 市内交通费是指工作人员因公出差期间发生的市内交通费用。
第二十条 市内交通费按出差自然(日历)天数计算,每人每天80元包干使用。到市辖县(市、区)出差每人每天40元包干使用。
第二十一条 市内交通费应由出差人员自行解决。由接待单位或其他单位提供交通工具的,出差人员应当在本办法规定的标准内向接待单位或其他单位交纳相应的市内交通费。
接待单位协助提供交通工具并有收费标准的,出差人员按标准交纳,最高不超过日市内交通费标准;没有收费标准的,每人每半天按照日市内交通费标准的50%交纳。
第二十二条 接待单位收到出差人员交来的市内交通费后,应当向出差人员出具行政事业单位资金往来结算票据或税务发票或其他收款凭证,但不作为差旅费报销依据。收取的市内交通费用于冲抵接待单位的车辆运行支出。
第六章 报销管理
第二十三条 出差人员应当严格按规定开支差旅费,费用由所在所在单位承担,不得向下级、企业或其他单位转嫁。
第二十四条 根据学校专项工作需要,学校职能处室临时抽调校内其他单位人员协助工作的,应根据事项审批卡的批复从抽调单位经费中列支差旅费。
因突发事件或事关全局的中心工作需要,临时聘请校外人员协助工作,并委派其出差发生的差旅费,按照本办法规定标准执行,从抽调单位经费中列支。
从校外聘请专家来我校讲学、指导等活动,如学校已支付校外人员劳务费,只报销其往返城市间交通费,不得报销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
学生助研、参加教学、实习、实践等活动产生的差旅费,学校有专门文件的按相关规定执行,无明确文件规定的,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减半或不予发放。
第二十五条 出差人员应当乘坐公共交通工具前往出差目的地。
出差人员如只有单程城市间交通票据或没有城市间交通票据,经部门领导确认出差事实,未携带公务用车的,可按规定报销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携带公务用车的,按标准报销伙食补助费,不得报销市内交通费。
按学校规定审批程序批准公费租用车辆出差的,视同携带公务用车报销差旅费。
第二十六条 出差人员实际发生住宿而无住宿费发票的,一般情况下不报销住宿费以及城市间交通费和市内交通费。如果是住在出差目的地自己或亲属家里,或到边远地区出差无法取得住宿费发票的,由出差人员说明情况并经所在部门负责经费审批的主要领导批准,可以报销城市间交通费、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其他情况不予报销差旅费。
第二十七条 到市辖县(市、区)和附近地区出差当天返回的,可按规定报销城市间交通费、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
第二十八条 经单位领导批准工作人员出差期间回家省亲或办理其他个人事项的,城市间交通费按不高于从出差目的地直接返回单位按规定乘坐相应交通工具的票价予以报销,超出部分由个人自理;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按从出差目的地直接返回单位的天数(扣除回家省亲和办理其它事项的天数)和规定标准予以报销。
第二十九条 到常驻地以外参加会议、培训的,会议、培训期间执行会议费和培训费的相关规定。由举办单位统一提供食宿的,不报销会议期间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及市内交通费。参加会议或培训等举办方只提供中餐或晚餐的当天,按伙食补助费标准50%补助;食宿自理的,按规定标准报销住宿费和伙食补助费。往返会议、培训地点发生的城市间交通费、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按照本办法规定报销。其中,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按往返各1天计发,当天往返的按1天计发。
第三十条 外地工作人员调入我校工作发生的差旅费,由我校按照本办法规定予以一次性报销。随迁家属和搬迁家具发生的费用由调入人员自理。
第三十一条 工作人员因公出差期间,确因开展公务发生的打印、复印、传真、寄送、打包等费用,凭合法票据报销,列差旅费科目。但按有关规定应由个人负担或由其他渠道解决的费用,如个人购物、个人通讯、医疗等费用,均不得在差旅费中报销。
工作人员出差携带公务用车的,过路过桥和汽油费按照原开支渠道报销,列“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科目,不得在差旅费中列支。
第三十二条 城市间交通费按应乘坐交通工具的等级凭据报销,订票费、经批准发生的签转或退票费、交通意外保险费凭据报销。
住宿费在标准限额之内凭发票据实报销。
伙食补助费、市内交通费按规定标准报销。
单位安排车辆的不得报销城市间交通费和市内交通费。
出差乘坐高铁的,往返驻地高铁站的交通费在按规定发放的市内交通费内统筹解决,不再另外报销。
未按规定标准开支差旅费的,超支部分由个人自理。
第三十三条 工作人员出差结束后应当及时办理报销手续。差旅费报销时应当提供出差审批单(附表2或3)、差旅费报销单、机票、车票、住宿费发票等凭证。
订票费、住宿费、机票等支出按规定应以公务卡方式结算。
第三十四条 支援工作以及参加各种工作队的人员,在途期间的差旅费按照本办法规定执行。在外地工作期间每天的伙食补助费,省外按50元,省内按25元补助,市内按20元补助,不再报销住宿费和市内交通费。
援藏、援疆干部的生活待遇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另有文件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十五条 财务处应当严格按规定审核差旅费开支,对未经批准出差,以及超范围、超标准开支的费用不予报销。
第七章 监督问责
第三十六条 各单位应加强对本单位工作人员出差活动和经费报销的内控管理,对本单位差旅审批制度、差旅费预算及规模控制负责。
第三十七条 各单位经费审批负责人对出差事项的真实性负责,确保票据来源合法,内容真实、完整、合规。财务人员对差旅费报销进行审核把关,对未经批准擅自出差、不按规定开支和报销差旅费的人员不予报销。
第三十八条 实行差旅费报销公示制度。各单位应按照最长不超过半年的时间,向本单位教工定期公示报销差旅费明细情况。
财务处每半年在校内办公自动化系统中公示全校的差旅费明细,接受教职工的监督。
纪检审对群众举报的违反差旅费管理规定的问题,按照本办法规定进行认真查处。
学校应当自觉接受审计等上级部门对我校出差活动及相关经费支出的审计监督。
第三十九条 财务处应会同纪检、审计部门对各单位差旅费管理和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主要内容包括:
(一)差旅审批制度是否健全,出差活动是否按规定履行审批手续;
(二)差旅费开支范围和开支标准是否符合规定;
(三)差旅费报销是否符合规定;
(四)是否向下级、企业或其他单位转嫁差旅费;
(五)差旅费管理和使用的其他情况。
第四十条 有前款所列行为之一的,由财务处会同纪检审责令改正,违规资金应予追回,并视情况予以通报。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责任人和相关负责人,报请学校按规定给予行政处分。涉嫌违法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一条 本办法只适用工作人员的国内差旅费,其他未列事宜按《邢台市市级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邢市财行〔2016〕2号)的规定执行。
第四十二条 按市统一要求推出新的文件标准、新的审批方式,出差审批及报销管理等按其相关规定执行。
第四十三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实行。原自2016年施行的《邢台学院差旅费管理办法》(邢学院政字〔2016〕95号)废止。
第四十四条 本办法由财务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