邢台市财政局关于
加强市直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
出租(出借)管理的通知
市直各行政事业单位:
为加强市直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出租(出借)管理,规范国有资产出租(出
借)行为,确保国有资产的安全和完整,根据财政部第35、36号令以及《邢台市行
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办法》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就强化市直单位
国有资产出租(出借)管理工作,特此通知如下:
一、认真落实出租(出借)资产管理责任
各部门、单位要高度重视,从维护国家利益的高度出发,切实加强对国有资产
的出租(出借)管理,切实履行好各自的责任和义务。财政资产管理部门负责市直
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出租(出借)事项的审批、监督和检查;主管部门负责所属
单位国有资产出租(出借)的审核及监督管理;各行政事业单位负责办理本单位国
有资产出租(出借)事项的报批手续,保证出租(出借)国有资产的安全和完整,
保证出租(出借)收入全额上缴国库。
二、严格出租(出借)资产审批程序
(一)单位国有资产出租(出借)必须符合以下两个基本条件:一是出租(出
借)资产必须保证不能影响单位履行行政职能和完成事业任务的所需;二是出租(出
借)行为必须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及政策等有关方面的规定。
(二)单位出租(出借)国有资产,必须严格按照《邢台市行政事业单位国有 资产监督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履行审批手续,事先报市财政局审批。未经审批, 任何单位不得擅自出租(出借)本单位国有资产,不得擅自提高或降低租赁价格, 不得以私下交易方式变相出租(出借)国有资产等。
(三)本通知下发以前已出租(出借)的国有资产,在不违反有关法律、法规 及规定的前提下,原则上按原协议条款执行,直至协议结束,但单位必须在接到通 知后巧个工作日内到市财政局资产管理科办理备案登记手续。协议内容不符合有关 规定的,要立即终止协议。协议到期后签订由财政部门制发的《国有资产出租、(出 借)协议》。在本通知下发后,未经市财政局审批,任何单位不得签订国有资产出 租(出借)合同。单位在协议到期前一个月内向市财政局资产管理科提交续签或终 止协议申请。
(四)除特殊情况经财政资产管理部门批准以外,单位国有资产出租期限原则 上最长不超过三年;出借期限原则上最长不超过五年。l
(五)办理国有资产出租(出借)报批手续应提交如下材料:申请报告;《邢台I 市行政事业单位资产出租(出借)审批表》(样式附后);出租(出借)土地来源证, 明;国有土地使用证、房屋所有权证、建设用地批准书;其他相关资料。
三、加强出租(出借)收入管理
单位出租、出借所形成的收入,属于政府非税收入,应严格按照相关管理规定, 扣除各项税额及附加后,足额上缴财政,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任何单位不得 违反规定,擅自截留、挪用、隐瞒虚报出租、出借收入。
四、认真开展出租(出借)资产清理
(一)各单位接到通知后,立即对本单位资产出租(出借)及收入情况进行全. 面清理,并填制《市直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出租、出借清理申报表》(表格附后), 与相关材料一并于10月10日前报市财政局机关事业单位资产管理科。
(二)清理结束后,市财政局资产科和非税收入管理局、监督科将联合组成检 查组,对市直各单位出租(出借)和国有资产收入上缴情况进行综合检查。对在此( 次检查中发现的管理不规范、收入不上缴问题,属于自查自纠的,单位要及时进行’ 整改,不作为问题处理;对隐瞒不报或漏报、少报以及擅自截留、挪用出租、出借 收入等行为,将依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定进行‘ 处理,涉及违法犯罪的,移交纪检监察机关,依法追究有关单位及人员的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