邢学院政字〔2019〕149号
邢台学院国有资产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学校国有资产管理,合理配置和有效利用国有资产,维护国有资产的安全和完整,根据《政府会计制度》(财会〔2018〕3号)、《河北省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冀财资〔2019〕120号)、《邢台市市直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配置管理办法》(邢市财资〔2015〕2号)等的有关规定,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学校各院(系部)、各部门、各单位的国有资产配置、使用、处置等管理活动。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国有资产,是指由学校占有、使用的依法确认为国家所有,能以货币计量的各种经济资源的总称。包括:
(一)财政性资金形成的资产;
(二)国家调拨的资产;
(三)按照国家规定组织收入形成的资产;
(四)接受捐赠和其他依法确认为国家所有的资产。
其表现形式为固定资产、流动资产、在建工程、无形资产和对外投资等。
第四条 国有资产管理活动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资产管理与预算管理相结合;
(二)资产管理与财务管理相结合;
(三)实物管理与价值管理相结合。
第五条 国有资产管理的主要目标:保障履职、配置科学、使用有效、处置规范、监督到位。
第二章 管理机构及职责
第六条 学校国有资产实行“统一领导、归口管理、分级负责、责任到人”的管理体制。
第七条 学校国有资产管理的职能部门是财务处,对学校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实施综合管理。履行以下职责:
(一)根据国家有关国有资产管理的规定,制定学校国有资产管理制度,并组织实施和监督管理;
(二)负责会同有关部门研究制定学校国有资产配置标准,负责资产配置事项审批,按规定权限审批学校国有资产配置、采购计划编制、调剂、处置等事项;
(三)建立和完善国有资产管理信息系统,管理学校国有资产的价值总账,明细账的登记工作以及各项资产折旧的计提和各项成本核算工作;
(四)对学校国有资产管理工作进行指导、监督,负责督促和指导各归口管理部门建立和完善国有资产管理办法及使用效益评价;负责定期同后勤和国有资产管理处、校办室、教务处、图书馆等归口管理部门进行各类国有资产的对账工作,协助各二级学院建立国有资产明细账工作,负责组织办理学校国有资产的评估、清查;
(五)组织编报学校国有资产年度报告,并向上级主管部门、财政部门报告国有资产管理情况及国有资产的有关报告工作。
第八条 各归口管理部门及资产使用部门国有资产管理工作职责:
(一)后勤和国有资产管理处:
1.负责学校土地、房屋及构筑物(学校公用的场馆、培训中心、食堂、公寓、服务场所及保障公用事业的专用设施、设备等)等国有资产的实物管理工作;
2.负责学校经营性国有资产对外出租、出借等事项的管理工作;
(二)校长办公室
1.负责学校车辆购置计划的拟定和执行;
2.负责学校车辆报废手续的办理工作;
3.负责学校各行政办公用房的实物管理;
4.负责相关校领导及本部门使用资产的管理及登记工作;
(三)教务处
1.负责制定学校教学实验设备管理实施细则及本部门国有资产管理工作;
2.负责组织教学实验设备购置计划申报与可行性论证,以及对各院(系部)教学实验设备的配置、采购、验收、调剂处置等事项的监督与指导;
3.负责管理教学实验设备的分户明细账,定期与财务处进行核对,会同财务处定期对各院(系部)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账实是否一致的监督检查;
4.负责检查各院(系部)教学实验设备的使用、保管和维护情况;
5.负责学校教学、教辅部门行政、教学及科研业务用房的实物管理;
6.负责对教学实验设备处置的技术鉴定提出处理意见;
(四)图书馆
1.负责制定学校图书资料、应用软件管理的实施细则及本部门国有资产管理工作;
2.负责对各院(系部)图书资料的统一管理和业务指导,并进行明细登记;
3.负责申报图书购置计划、项目论证、牵头采购及验收工作;
4.负责登记图书、软件的分类明细账,定期与财务处、各院(系部)等进行账务核对;
5.负责组织图书资料报废、报损的技术鉴定并提出处理意见。
(五)科研处
1.负责制定学校科研实验设备管理实施细则及本部门国有资产管理工作;
2.负责组织科研实验设备购置计划申报与可行性论证,负责对各院(系部)科研设备的配置、采购、验收、调剂处置等事项的监督与指导;
3.负责管理科研实验设备的分户明细账,定期与财务处进行核对,会同财务处定期对各院(系部)占有使用的科研资产账实是否一致的监督检查;
4.负责对科研专项购置的国有资产配置、调剂、处置等的管理和指导工作。
(六)国有资产使用部门的工作职责
学校各院(系部)、各部门、各单位均为国有资产管理的直接责任部门,对其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实施日常管理,单位负责人对本单位占有、使用的各项资产承担管理责任,其主要职责:
1.根据学校国有资产管理制度及资产归口管理部门的要求,制定本单位的国有资产使用管理办法,报学校各归口管理部门备案;
2.负责本单位国有资产购建计划的申报,组织购建计划的可行性论证、采购、验收等工作;
3.负责本单位国有资产的使用管理、日常维护、调剂、处置等事项的申报工作;
4.负责登记本单位占有、使用(含科研专项资金形成)的国有资产明细账,并定期与归口管理部门和财务处核对;
5.定期组织本单位国有资产的清查并按要求报送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统计报表;
6.接受学校财务处及国有资产归口管理部门的监督、指导。
7.学校安排的其他资产管理工作。
第三章 资产配置
第九条 资产配置是根据履行职能需要和存量资产使用状况等因素,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规定的标准和程序,通过购置或调剂等方式为行政事业单位配备资产的行为。
第十条 学校的资产配置应当与履行职能需要相匹配,本着科学合理、勤俭节约的原则,从严控制。
第十一条 国有资产配置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机构设立或者变更;
(二)新增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
(三)新增职责和工作任务,且现有资产无法满足工作需要;
(四)现有资产按规定进行处置后需更新;
(五)其他应当配备资产的情况。
第十二条 对有规定配备标准的资产,应当按照标准进行配备;对没有规定配备标准的资产,应当从实际需要出发,从严控制,合理配备。
使用单位要求配置的资产,能通过调剂解决的,原则上不重新购置。
第十三条 使用财政性资金配置资产,按以下程序办理:
(一)编制年度部门预算时,根据本单位下一年度业务需求、资产存量与使用、报废更新等情况填报新增资产配置计划,报归口管理部门审核。
(二)归口管理部门根据各单位资产存量状况和有关资产配置标准进行初审后,做出处理意见报财务处审核;
(三)财务处根据各归口部门的审核意见,对新增资产配置计划进行复审,符合资产配置要求的,列入部门预算。
第十四条 各单位应当严格执行新增资产配置计划,未列入新增资产配置计划的,不得使用财政性资金配置。因特殊情况确需调整的,应当经归口部门审核同意后按程序报批。
第十五条 经批准召开重要会议、举办大型活动以及组建临时机构等需要配置资产的,由会议或者活动主办单位提出申请,按照先调剂、后租赁、再购置的原则进行审批。
第十六条 购置资产,应当执行国家有关政府采购制度规定。
第十七条 各部门应当对购置的资产及时办理验收、登记和入账,录入资产管理信息系统并及时进行财务处理。
第四章 资产使用
第十八条 国有资产的使用包括自用、出租、出借以及利用国有资产对外投资等行为。
第十九条 学校应当建立健全国有资产使用管理制度,设置总账和明细分类账,对占用使用的国有资产定期进行清查盘点,做到账、卡、实相符。
第二十条 学校拟将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对外出租、出借的,必须事先上报同级财政部门审核批准。未经批准,不得对外出租、出借。
第二十一条 单位国有资产对外出租、出借以及利用国有资产对外投资,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严格控制,进行可行性论证,遵循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并按照规定程序报批。
第二十二条 国有资产出租、出借收入,应当在依法缴纳相关税费后及时、足额上缴国库。
第五章 处置管理
第二十四条 国有资产处置,是指学校对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进行产权转让或注销的行为。
第二十五条 需处置的国有资产范围包括:闲置资产;因技术原因并经科学认证,确需报废、淘汰的资产;因单位分立、撤销、合并、改制、隶属关系改变等原因发生的产权或者使用权转移的资产;盘亏、呆账及非正常损失的资产;已超过使用年限无法使用的资产;依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进行资产处置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六条 国有资产处置应当遵循公开、公正、公平和竞争、择优的原则,严格履行审批手续,未经批准不得擅自处置。
第二十七条 国有资产处置收入属国家所有,按照政府非税收入管理的规定上缴国库,按照预算管理的相关规定,从财政取得专项收入时纳入学校预算管理。
第二十八条 学校持有的科研成果,可由学校根据审批权限批准后自主决定转让、许可或者作价投资,不需报主管部门、财政部门审批或者备案,并通过协议定价、在技术交易市场挂牌交易、拍卖等方式确定价格。通过协议定价的,应当在学校公示科技成果名称和拟交易价格。
科技成果转化所获得的收入,按照预算管理的有关规定,全部纳入学校预算管理。
第六章 资产清查核实和资产评估
第二十九条 资产清查是指根据政府及财政部门、主管部门专项工作要求或者特定经济行为需要安排的和学校根据实际工作认为必要的,按照规定的政策、工作程序和方法,进行账务清理、财产清查,依法确定资产权属、确认各项资产损溢,真实反映学校国有资产占有使用状况的工作。
第三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学校应当进行资产清查:
(一)根据国家专项工作要求或者实际工作需要,被纳入统一组织的资产清查范围的。
(二)进行重大改革或者改制的;
(三)遭受重大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造成资产严重损失的;
(四)会计信息严重失真或者国有资产出现重大流失的;
(五)会计政策发生重大变更,涉及资产核算方法发生重要变化的;
(六)财政部门、主管部门或学校管理需要认为应当进行资产清查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一条 资产核实是指财政部门和主管部门根据国家资产核实政策和有关财务、会计制度,对学校资产清查中认定的资产盘盈、资产损失等确认批复,并核定资产总额的工作。
第三十二条 资产损失的核销按照《河北省财政厅关于转发财政部〈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清查核实管理办法〉的通知》(冀财资〔2016〕27号)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学校应当对相关国有资产进行评估:
(一)取得没有原始价格凭证资产的;
(二)拍卖、有偿转让、置换国有资产的;
(三)整体或者部分改制为企业的;
(四)合并、分立、清算的;
(五)确定涉讼资产价值的;
(六)事业单位以非货币性资产对外投资的;
(七)依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进行资产评估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不进行资产评估:
(一)经批准整体或者部分资产无偿划转;
(二)下属的事业单位之间的合并、资产划转、置换和转让;
(三)学校将持有的科技成果转让、许可或者作价投资给国有全资企业的;
(四)发生其他不影响国有资产权益、且不影响第三方利益保障的特殊产权变动行为,报经同级财政部门批准可以不进行资产评估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五条 学校将持有的科技成果转让、许可或者作价投资给非国有全资企业的,由学校领导集体决定是否进行资产评估。
第三十六条 资产评估工作应当公开委托符合条件的资产评估机构进行。学校应当如实向资产评估机构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并对所提供的情况和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和合法性负责,不得以任何形式干预资产评估机构独立执业。
第七章 资产报告和信息化管理
第三十七条 资产报告是指学校根据资产管理、预算管理等工作需要,编制报送的反映学校一定时期资产占有、使用、变动等情况的文件。
第三十八条 学校应当定期向同级财政部门、主管部门报送国有资产报告。
第三十九条 学校按照相关规定公开本单位占有的国有资产情况。
第四十条 学校要按照财政部门、主管部门国有资产信息化管理制度的要求,建立健全学校的国有资产基础信息数据库,对国有资产实行动态管理。
第四十一条 学校各资产管理、使用部门应当按照国有资产管理信息化要求,对国有资产实行信息化管理,及时录入、更新资产管理信息,保证资产信息数据的真实、准确、完整。
第八章 学校国有资产的分类及入账标准
第四十二条 学校国有资产按照《政府会计制度》(财会〔2018〕3号)的有关规定进行分类:
(一)房屋及构筑物:指房屋、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
房屋分类按照高等学校国有资产分类要求划分,具体包括:教学用房、科研用房、行政办公用房、后勤保障用房等。
构筑物分为土木工程类、电力、电话线路、管路3类。土木工程包括体育场、游泳池、广场、道路、桥梁、涵洞、蓄水池、水塔、水井、围墙、亭、廊、阁、榭、塔、独立的烟囱、独立的防空隐蔽室、护坡等;电力电话线路包括电力线、电话线、网络线及其他弱电管线等(不能单独计算价值的作为房屋及建筑物的配套设施列入房屋及建筑物的价值组成部分);管路包括上下水管道,煤气管道、天然气管道、暖气管道、专用气体管道等;
(二)专用设备:指各种具有专门性能和专门用途的设备,包括各种仪器和机械设备、医疗器械、文体设备等。
(三)通用设备:指办公和事务用的通用性设备、交通工具、通讯工具、家具等。
(四)文物和陈列品:指古玩、字画、纪念品、装饰品、展品、藏品等。
(五)图书、档案:指图书馆、资料室、阅览室的图书资料、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应用软件等。
(六)家具、用具、装具及动植物。
第四十三条 学校国有资产的计价标准
固定资产取得时的入账价值,包括为购建某项固定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前所发生的一切合理的、必要的支出,这些支出既有直接发生的,如支付的固定资产的价款、运杂费、包装费和安装成本等,也有间接发生的,如资本化的借款利息和外币借款折合差额以及应予分摊的其他间接费用等。
购置的不需要经过建造过程即可使用的固定资产,按实际支付的买价、包装费、运输费安装成本、交纳的有关税金等作为入账价值。
(一)自行建造的固定资产,按建造该项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前所发生的全部支出作为入账价值。
(二)在原有国有资产基础上进行改建、扩建、修缮后的国有资产,其入账价值按照原国有资产账面价值(“国有资产”科目账面余额减去“累计折旧”科目账面余额后的净值)加上改建、扩建、修缮发生的支出,再扣除国有资产拆除部分的账面价值后的金额确定。
(三)以融资租赁租入的国有资产,其入账价值按照租赁协议或者合同确定的租赁价款、相关税费以及国有资产交付使用前所发生的可归属于该项资产的运输费、途中保险费、安装调试费等确定。
(四)接受捐赠的固定资产,应按以下规定确定其入账价值: 1.捐赠方提供了有关凭据的,按凭据上标明的金额加上应支付的相关税费作为入账价值。2.捐赠方没有提供有关凭据的,按如下顺序确定其入账价值。A.同类或类似固定资产存在活跃市场的,按同类或类似固定资产的市场价格估计的金额,加上应支付的相关税费,作为入账价值;B.同类或类似固定资产不存在活跃市场的,按接受捐赠的固定资产的预计未来现金流量现值,作为入账价值。如果受赠的系旧的固定资产,按照上述方法确认的价值,减去按该项资产的新旧程度估计的价值损耗后的余额作为入账价值。
(六)盘盈的固定资产,按同类或类似固定资产的市场价格,减去按该项资产的新旧程度估计的价值损耗后的余额,作为入账价值;同类或类似国有资产的市场价格无法可靠取得的,按照名义金额入账。
(七)已经投入使用但尚未办理移交手续的国有资产,可先按暂估价值计价,待核定实际价值后再进行调整。
第四十四条 已经入账的国有资产,除发生下列情况外,不得随意变动其价值。
(一)根据国家规定对国有资产价值重新估价;
(二)增加辅助设备或改良装置;
(三)将国有资产的一部分拆除;
(四)根据实际价值调整原来的暂估价值;
(五)发现原国有资产记账有误。
第四十五条 国有资产的价值变动,由财务处对国有资产有关账目作相应调整,具体调整办法按《政府会计制度》(财会〔2018〕3号)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四十六条 学校国有资产入账标准:
(一)一般设备单位价值在1000元以上,专用设备单位价值在1500元以上,使用期限超过一年,并在使用过程中基本保持原有物质形态的资产;
(二)单位价值虽未达到规定标准,但是耐用时间在一年以上的大批同类物资,应作为国有资产管理;
数据库使用年费、设备零星维修器件不作为国有资产管理(超过规定金额的除外)。
第四十七条 国有资产各归口管理部门按照各自分类管理的资产类别及时建立分类、分户明细账户。
第四十八条 国有资产明细分类账户应按品种设置账户,按类设置汇总账页,国有资产卡片要登记名称、规格、型号和财产编号等,一卡一物,由使用人员签字并承担保管责任。
第九章 监督检查
第四十九条 学校资产管理部门应当认真履行国有资产管理职责,依法维护国有资产的安全完整,提高国有资产使用效益。
第五十条 学校应当建立健全科学合理的国有资产监督管理责任制,将资产监督、管理的责任落实到具体个人。
第五十一条 国有资产监督应当坚持学校内部监督与财政监督、主管部门监督、审计监督、社会监督相结合,事前监督与事中监督、事后监督相结合,日常监督与专项检查相结合。
第五十二条 对于违反国有资产管理规定,擅自占有、使用、处置国有资产的单位和个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进行处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章 附 则
第五十三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参照上级文件的相关规定办理,与上级文件不一致的以上级文件为准。
第五十四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原《邢台学院国有资产管理办法》(邢学院政字〔2017〕49号)同时废止。
第五十五条 本办法由财务处负责解释。

邢台学院校长办公室 2019年12月24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