邢学院政字〔2017〕55号
邢台学院代管款项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代管款项的管理,规范代管资金收支行为,根据《高等学校会计制度》及其它相关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代管款项是指学校接受其他单位或组织委托代为管理的各类款项,包括党费、工会会费等以及挂靠学校的各类专业团体款项等。
第三条 财务处是我校代管款项的管理部门。财务处按照会计制度和委托方的合理要求设置会计账目,根据国家财经法规和学校财务制度的规定办理收支业务。
第四条 校内各单位申请开设代管款项,须提交有关文件依据、委托函件及申请报告,阐明设立理由、经费来源、使用开支范围,明确经费审批人,经学校研究后,按程序办理。
第五条 党费、工会会费以及挂靠学校的各类专业团体款项等代管账户,严格执行《银行账户管理办法》。
第六条 代管款项委托单位应定期与财务处进行对账,发现问题要及时查明原因,按会计程序进行更正。
第七条 委托单位如要求停止代管款项账户的使用,须提交书面申请,写明事由,经清理核对无误后封存账户。
第八条 代管款项一年之内无发生额,又无书面说明,财务处将停止账户使用并进行清理,余额转学校收入。
第九条 学校不接受与本校事务无关的代管款项业务。
第十条 本办法由财务处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邢台学院
2017年6月23日
邢台学院院长办公室 2017年6月23日印发